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决:必须还
本报讯(张权杨文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赵利宾)受老板雇佣到外地务工,可劳务期满后,老板却耍起了无赖,拖欠魏先生和其他6名工友劳务费共计21150元。多次催要无果,魏先生等人诉至法院,日前,此案已由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
魏先生等7名原告诉称,2020年3月,被告谢某雇佣原告等人在四川色达县务工,期间虽然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未支付。2020年5月,谢某向魏先生等人出具《欠条》,载明被告下欠原告等人劳务费的金额。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谢某送达了法律文书,但谢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法院遂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谢某雇佣原告魏先生等人在四川色达县务工,在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欠原告等7人劳务费21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出示的《欠条》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支付魏先生等7人劳务费共计2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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