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帮男友买奔驰奥迪 分手后索要车款被拒引纠纷

绵阳晚报 2021-01-19 07:36 大字

本报讯(毛静记者刘晏男)恋爱期间,男友要买奔驰、奥迪车,女子大方借款垫付。分手后,女子向前男友索要借款被拒,遂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胡某偿还马某借款23万元。

男子胡某和女子马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胡某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恋爱期间,胡某向案外人购买了两辆汽车(分别是奥迪和奔驰),因资金不足,马某代为支付了购车款16万元、4万元,另外还帮忙垫付房租3万元。

不久后二人分手,并对恋爱期间债务进行了清算,胡某自愿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胡某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马某的所有款项23万元。约定时间届满后,马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胡某诉至法院。

日前,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作为被告的胡某辩称,自己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下欠条;原告马某所说的垫付购车款不实。胡某称,马某只为自己垫付了买奔驰车的4万元,自己早已结清返还。

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欠条与本案的关联性争议较大。原告马某主张欠款系自己为被告胡某垫付购车款后产生,被告则辩称欠款系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偿还借款产生,与购车款无关。

双方虽对欠款发生原因各执一词,但均认可被告向原告负有23万元债务这一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对他人所负债务的具体情况,可以辨别欠条的内容和性质,应当视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该欠条债权债务关系真实,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判决如下: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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