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绵阳日报 2020-12-26 08:20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20〕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绵阳市境内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凯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潼江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今后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绵阳市境内涪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三)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禁捕时间

全市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县(市、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违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绵阳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110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12315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2262813

涪城区农业农村局:6390503

游仙区农业农村局:5037282

安州区农业农村局:6155988

江油市农业农村局:3256079

三台县农业农村局:5336283

梓潼县农业农村局:8212136

盐亭县农业农村局:7220268

平武县农业农村局:8822372

北川县农业农村局:4821007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水利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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