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一检”护航河湖生态 区检察院探索建立“河长+生态检察官”组织体系
本报讯(夏丹娜梁鹏仓记者尹秦)今年来,安州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探索建立了覆盖全区所有河流湖库的“河长+生态检察官”组织体系,助推“河长制”在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方面的效用发挥。
行政+司法,提升河湖协同治理能力。河流湖库治理是系统工程,“河长制”通过“党政同责”机制提升生态治理能力,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国家机关代表,在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方面承担了积极司法保障职能,安州区检察院“河长+生态检察官”制度在每条河流设置1名生态检察官,既是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的体现,又意在此基础上将河流湖库保护纳入司法系统,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责任和司法保护。
治理+修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检察机关融入“河长制”工作体系,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通过定期开展巡河工作,将侵占河道、超标排放、电毒炸鱼等高发频发点位列为监督重点,灵活运用立案磋商等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对巡查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立查立办立改的良性循环。
今年,安州区发现一起非法捕捞涉水违法行为,安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件,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66元,承担增殖放流鱼苗200余斤。今年6月,安州区生态检察官王锐发现橡胶坝处设置有两根排水涵管,管道内有疑似黑臭水体直接排放,对此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责任单位进行排查,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整合+联动,构建河湖保护新格局。安州区检察院立足安昌江实际,探索整合优化检察职能,建立由检察长带领一个部门(检察官)统一行使河流湖库生态检察职能。一方面紧跟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公益生态修复治理审查,另一方面立足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投入和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同时发挥外联作用,设立驻河长制办公室,双方线索信息共享、生态修复评估等方面形成协作,针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今年9月,安州区区检察院与安州区河长制办、安州区目标绩效督查办联合开展了河长制工作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全区存在“清四乱”问题48条线索已全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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