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四年前妻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院驳回

绵阳晚报 2020-10-09 07:38 大字

因为当初一些冲动情绪,小勇和妻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为了弥补对孩子的歉疚,他拼尽全力做一个好父亲。为此,当前妻起诉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时,他一百个不同意……

■毛静张权记者邓勇

2016年6月,小勇和小梅在安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次女小彤由小勇抚养,全部费用也由小勇负担,小梅则享有相应的探视权,如今,小彤已经在小学就读。

2020年3月,小梅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小彤的抚养权移交自己,并负责小彤的所有费用。起诉的理由则是,小勇一直忙于发展事业,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学习进步不利。“2017年6月至今,小彤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生活起居及学习都是由我在照顾,现在孩子已经11岁了,应该考虑其真实意愿,看她愿意和谁生活在一起。”小梅表示。

面对前妻要求更换抚养权的诉求,小勇则表示,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有冲动的成分,导致没有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自己一直想尽一个父亲的职责。“哪怕再苦再累,我都愿意为儿女付出,努力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我不愿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小勇的态度也很坚决。

案件受理过程中,安州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小彤进行了询问。小彤表示,父母离婚后,自己起初是随父亲生活,后来则和母亲一起生活。自己与哪方生活时,哪方就给了学费、生活费。自己与父母的关系都很好,也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安州法院审理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就本案而言,自原、被告于2016年6月离婚后,被告小勇积极抚育女儿、负担大部分抚养费;原告小梅积极探视女儿,主动带女儿与自己共同生活。双方均尽己所能,努力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和

义务,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小彤目前在校住读,周末及寒暑假才随父亲生活,期间母亲也可充分探视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其生活环境良性,无明显不利因素。且小彤与父母关系融洽,无论随父或母生活,都不违背其本人意愿。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各方面条件,并结合小彤现在的实际生活状况、生活意愿,法院认为,小勇对女儿的客观抚养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无明显不利因素;而小梅的抚养条件与小勇相当,未发现明显优于的因素。基于随意改变未成年人已熟悉的生活环境恐对其生活学习不利的担忧,在相当的抚养条件下,应当继续由小勇抚养小彤。

综上法院判决:对原告小梅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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