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州法院 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妻子三次起诉终离婚

绵阳晚报 2020-10-01 11:54 大字

本报讯(毛静张权记者邓勇)小婷的态度很坚决,所以从2018年到现在,她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而起诉的目的只有一个——离婚。这一次,法院终于支持了她的诉求。小婷觉得,自己终于可以开始一段新的生活了……

1981年出生的小婷,安州区人。2000年,小婷和比自己大4岁的小俊相恋结婚,2001年11月,两人的女儿出生,现已在大学就读。后来,夫妻俩购车购房,就在生活变得越来越好的时候,两人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结婚后,小俊对我不管不问,也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职责。我们还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小婷说,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8年4月开始便一直分居。2018年8月、2019年4月,小婷曾两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均判决不予准许。然而,态度坚决的小婷并没有放弃,于2020年3月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面对小婷的诉求,小俊表示,夫妻俩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小婷婚内有出轨行为,应补偿自己相关经济损失。

安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婷、被告小俊自愿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判决离婚与否,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小婷曾两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小俊离婚,表明其离婚态度坚决,现小俊已当庭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院就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以及债务问题进行了评析。但关于小俊称小婷婚内出轨,应当给予他经济补偿的问题,因为其没有确切证据证实,难以判断该事实客观存在与否,故不予采纳该项意见。

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无法组织调解,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小轿车归小婷所有,住房剩余贷款由小婷偿还,小婷则需要向小俊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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