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安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州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社会需求等方面,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道路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分类标准,安州区城区道路分为三类:
1.主干路。承担着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道路宽度一般在30-40米。该类路段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150米。
2.次干路。市区内普通的交通干路,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网,起联系各部分和集散作用,道路宽度一般在20—24米。该类路段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120米。
3.支路。是次干路的连接线,为解决局部地区的交通而设置,道路宽度一般在14-18米。该类路段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100米。
4.商业步行街。城市中商业活动集中在一定区域内,由大量的零售业、服务业商店作为主体,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街道。该类路段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80米。
(二)乡镇场镇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少于80米。
(三)500户以内的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自然村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
(四)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需要通过门岗进出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入住超过400户以上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要有固定的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门面、开放式小区均按城市街道间距条件执行。
(五)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能少于50米,总量不超过3个。
(六)区县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乡镇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间距不能少于80米,总量不超过2个。
(八)距离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出入口可通行距离不少于100米范围外的经营场所。
(九)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内可设1个零售点。
(十)高速公路服务区、大专院校、军队大院、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
1.国标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娱乐场所等为了满足停留在场所内特定顾客消费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一址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规定间距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持有相关部门合法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弱势群体的,可放宽办证条件,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并且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放宽办证条件,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3.因自然灾害、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办证条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连续六个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点;
2.已申请停业或擅自停业长达1年以上的零售点;
3.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原则办理的零售点。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自然村户数以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二条封闭式小区的户数以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相邻立面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其测量办法是:申请人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的最短直线距离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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