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2月18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2-18 01:00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兴仁乡上游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水稻制种所涉及的各项欠款共439,872.9元,其中种子款264,242元、违约金111,624元、组织费10,600元、质保金35,916.9元、误工费9,790元、租车费7,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陈小燕: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11号原告刘祎与被告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曹丽、林强、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4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曹丽、林强、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一、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108.87元,手续费4497.68元、截止2019年3月10日止的利息6820.98元,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原告对被告一、二的川BA073C号车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2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久义: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4815号原告银希海与被告王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久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银希海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银希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4元,由原告银希海负担6704元,由被告王久义负担418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王久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陶竹: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7157号原告龚春红与被告陶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和违约金2.9万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14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林强: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10103号原告罗佳佳与被告林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林奕辰(生于2013年12月24日)由被告抚养,由原告罗佳佳每月支付林奕辰抚育费800元,并支付林奕辰的健康终身寿险保险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帆:本院受理的(2020)川0792民初37号原告刘文毅与被告王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7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周玉琪:本院受理的(2020)川0792民初67号原告苟全之与被告周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23民初1709号杨小刚: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09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1269.04元,并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杨小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403号罗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403号原告张芹英与被告盐亭县云溪镇爱莎美丽美容院、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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