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能获得通过。2018年12月30日,泰亮公司管理人向安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认可。2019年10月30日,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24民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对《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根据《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实施分配,本次分配将于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支付破产费用和预留破产费用后;支付职工债权187250.00元、工程款优先债权14275358.55元、税收债权2076308.89元,清偿比例为100%;支付普通债权114371557.16元,清偿比例为6%。债权人应及时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本管理人将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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