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饮料虚假标注信息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绵阳晚报 2019-07-30 09:40 大字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日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然而,由于信息不对、实物鉴别困难等原因,网购极易发生纠纷。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购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涛涛记者刘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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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饮料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告上法庭

今年4月,安州区居民小林在青岛优品公司(化名)设立的网络店铺里,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产地属德国的50瓶花果茶。由于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小林上网查询得知,这款花果茶所包含的成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小林认为,青岛优品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食品有审查的义务。而此款花果茶上标注的总经销商广州仁泰商贸公司(化名)也应对事件负责。于是,小林将代理商青岛优品公司以及经销商广州仁泰商贸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因小林对此次网购过程的证据进行了完整的保留,安州法院受理后很快理清了案件脉络。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案涉产品的标签标示及订单信息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原告小林在被告青岛优品公司设立的网络店铺购买了案涉产品50瓶,总价款195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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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卖违规食品属实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庭审中,根据广州仁泰商贸公司举证,法院可以确认该公司与被告青岛优品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无关联。该产品标签上将广州仁泰商贸公司标注为总经销,系虚假标注商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系预包装食品。因此,针对原告的诉请,本案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结合广州仁泰商贸公司的辩称事实及举证,可以确认该公司与被告青岛优品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无关联,青岛优品公司系虚假标注商品信息,此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也应向被告青岛优品公司退回所购产品。

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另外,由于被告青岛优品公司出售的案涉产品标签上载明,商品原产地为德国,属于进口食品。按照相关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应当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青岛优品公司作为经销商,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怠于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青岛优品公司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成立,依法判决:原告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青岛优品公司退还花果茶,被告在收到退货当日退还原告购货款1950元;若原告不能全部退还所购货物,被告可以按购买价在应退货款额中抵扣。被告青岛优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林支付赔偿金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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