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施工坠崖失踪 家属申请理赔两次被拒

绵阳晚报 2019-07-26 09:56 大字

一场意外事故,不仅让何某某连同其驾驶的装载机一起坠入百米高的悬崖,何某某也失去了踪迹。想到雇主为何某某投了保险,伤心欲绝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场索赔之路走得格外艰辛……

■代文婕张权记者邓勇

男子坠崖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两次拒绝

2014年9月,何某某(死者)驾驶装载机前往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达龙乡,在途经新荣乡路段时,因道路狭窄,后续施工机械无法运输,何某某便顺道加宽路面。不料在往悬崖边铲土时,装载机坠入约100米高的悬崖,造成装载机严重损坏,驾驶员何某某失踪。同年10月,何某某家属向相关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了理赔申请,却被王某告知,因为何某某尸体一直未能找到,需要2年后由法院宣告死亡后才能理赔。

2016年10月,何某某家属向西藏洛隆县法院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经审理,西藏洛隆县法院于2016年12月依法宣告何某某死亡。2017年6月,何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再次申请理赔,没想到再一次遭到了拒绝,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申请超过理赔时效,且认为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起初说要宣告死亡才能理赔,现在宣告死亡了又说过了时效,这不是变相在推脱责任吗?”为此,气愤不已的何某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2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第二,是否超过了理赔时效。对此,安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说明。

首先,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赔偿。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雇主陈某某为雇员何某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系工地上通行做法,是为了雇员在施工期间遭受人身意外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雇主对雇员何某某具有保险利益,故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支付32万元的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何某某家属提出理赔保险金的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认为,何某某家属在2014年10月已向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理赔,王某便告知需准备理赔资料(宣告死亡),且在《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也约定须有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2016年12月,洛隆县人民法院宣告何某某死亡,那么,其理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2017年6月,何某某家属再一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何某某家属提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因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共计赔付32万余元

经过审理,最终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何某某家属意外伤害保险金32万元。

因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2018年,被告保险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何某某之子支付保险赔偿款22万余元,向何某某之母支付10万元。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支付相应款项,何某某家属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若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款项,则案涉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了结,何某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和任何诉求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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