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朋友骗见面费 女子被判犯诈骗罪

绵阳晚报 2019-06-14 10:25 大字

本报讯(陈超任杰邓勇)男女双方在处对象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买些礼物表达爱意。可是,你听说过男方和女方以及女方家长见面时,被要求给“见面费”的吗?日前,安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女子文某被判犯诈骗罪。

1988年出生的文某,女,四川省中江县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文某通过罗某以介绍对象为由认识了王某某,并谎称自己叫“黄燕”,当王某某提出见面时,文某要求其支付见面费1800元;后王某某提出见家长,文某便联系他人假扮父母,见面当日,不仅再次以支付父母见面费为由骗取了王某某1800元,还另外向王某某索要了500元现金。综上,文某共计骗取王某某现金41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16日,文某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今年4月8日,安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文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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