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不到工程款 原是对方在合同上做手脚

绵阳晚报 2019-01-21 08:00 大字

施工合同

漫画

专门负责给房屋做防腐保温工程的一公司,曾与某知名建筑公司绵阳分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活干完了却讨不到工程款。后来才发现,合同上的签名与印章都属伪造,知名建筑公司还决定将绵阳分公司撤销。讨要工程款无果后,保温工程公司将某知名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因保温工程公司举证存在瑕疵驳回了其诉求。

■任杰张权实习记者王敏

A

承揽工程起纠纷

2011年,某知名建筑公司在绵阳设立了分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周某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8月,该分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为安州区一公司修建库房和办公楼,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上加盖了某知名建筑公司的公章和周某的私章,而总公司的某负责人魏某也在该合同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

因为需要给房屋做防腐保温,某知名建筑公司绵阳分公司就找到了专门为房屋做防腐保温工程的公司,并签订合同,将建筑防腐保温的工程全部承包给了某保温工程公司。工程完工后,某知名建筑公司绵阳分公司需要支付保温工程公司46080元的工程款,但并未支付。2013年2月,某知名建筑公司支付了保温工程公司1万元。2013年3月,某知名建筑公司决定撤销绵阳分公司,并声明该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知名建筑公司承担。保温工程公司此后对剩下的3万余元进行多次催收,但并无结果。

B

争议:公章与签名系伪造?

多次讨要无果后,保温工程公司将该知名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决知名建筑公司支付分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2018年8月,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知名建筑公司辩称,从未与保温工程公司或委托他人签订分包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合同关系。

审理中,保温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屋面保温合同一份、结算单一份。经相关机构鉴定,该组证据中,知名建筑公司的负责人魏某署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并且屋面保温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属伪造。

另查明,2012年,知名建筑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曾先后在成都、绵阳两地伪造了二枚知名建筑公司的印章,并将伪造的印章提供给他人。被查获后,周某被江西省某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C

判决:举证有瑕疵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知名建筑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2012年,分公司承包了一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魏某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可以认定分公司即是某知名建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承包人,魏某为该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但是在本案中,《屋面保温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中魏某署名笔迹,经鉴定机构鉴定不是同一人书写。由此可以认定,保温工程公司提供的《屋面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结算单》中署名“魏某”的人,没有权利代表知名建筑公司与保温工程公司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知名建筑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本案中的《屋面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了“某知名建筑公司”字样印章,其中有一字边缘有缺口并无编码,与知名建筑公司的公章存在差别,系周某伪造。

综上,保温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并且保温工程公司也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建设项目屋面保温工程。因此,保温工程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某知名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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