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清运垃圾翻车身亡家属索赔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9-01-09 08:00 大字

张兵唐溢实习记者王敏

清运变质鸡蛋车祸身亡

今年46岁的马某是大英县人,因经常在绵阳做些小本生意谋生计,现居住于绵阳市游仙区。2017年,马某将大量鸡蛋存放于安州区某市场,同年6月,随着气温的升高,鸡蛋变质,马某决定将这些变质鸡蛋清运出去。不久后,马某结识了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将所有垃圾清运完成后,马某向王某支付1200元。

王某接到活以后,告知了自己的好友陈某与李某,三人决定一同对变质鸡蛋进行清运,待清运完毕后平均分配搬运费。3人随后分别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对变质鸡蛋进行清运,不料在运输途中,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连人带车翻至安州区花荄镇某村的一路边岩下,当场死亡。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索赔

李某死后,其家属认为李某与马某存在劳务关系,马某应该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2017年11月,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将马某告上安州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确认李某与马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3人承接了马某的鸡蛋清运工作后,自带运输工具、自己确定搬运工作进度、自己确定变质鸡蛋的倾倒位置,并约定清运完毕后由马某支付报酬1200元。根据上述事实,王某、陈某、李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就清运处理变质鸡蛋事宜形成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非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就该案而言,被告马某不存在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求。

终审判决:被告不应赔偿

一审判决后,李小某不服。2018年9月,李小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马某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马某是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告以李某等人与马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提出马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张。二审法院认为,从马某与王某的约定内容看,马某对案涉变质鸡蛋运送到哪里、什么时间运走及怎样运走均未作要求,仅要求王某将变质鸡蛋清运完毕即可。

由此可见,王某只需要将案涉变质鸡蛋清运处理完毕,马某就向其支付1200元的报酬。王某、陈某、李某在进行变质鸡蛋的搬运处理中,不受马某的控制、支配和管理,3人与马某之间不符合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存在控制、支配和管理的从属关系的法律特征。故一审法院作出王某、陈某、李某与马某之间就清运处理变质鸡蛋事宜形成的关系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告李小某关于马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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