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7万元货款三年不给 法院判他违约支付26万

绵阳晚报 2018-12-25 10:27 大字

本报讯(刘文骏王成龙记者赵利宾实习生周雪)三年前从他人处购买17万元木材,期间对方先后十余次催要均未支付,只是一再打欠条拖延。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木材购买方某家具公司违约,判决支付拖欠款项及双方约定其他违约费用共26万元。

2015年9月,被告某家具公司在原告某木材厂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木材,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后某家具公司一直未按约付款。2016年6月,某木材厂催要货款时,家具公司出具欠条,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且注明若违反上列条款,欠款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及杂费。2016年12月,被告某家具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书,承诺分四次支付货款,且承担对方的差旅费。2017年11月,家具公司再次逾期未支付,并又一次写下欠条,将欠款利息上浮至1.5%,约定加收违约金事项,某家具厂法人代表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但直到某木材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家具厂均未支付所欠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成品木材板,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17万元,并支付其向原告承诺的差旅费4800元、所欠货款17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及约定的违约金2000元。

被告自愿承诺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10月起计付至欠款付清时止。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共计84150元,系当事人对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支持。被告某家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罗某未到庭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公司向某木材厂支付所欠货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4150元、差旅费48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260950元,被告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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