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爽约”银行申请优先受偿权被拒

绵阳晚报 2018-12-24 10:44 大字

按揭买房逾期近一年不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购买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请求享有该房屋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近日,安州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房屋购买人曹某夫妇限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对银行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因证据显示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不予支持。

■张权唐溢记者赵利宾

曹某是三台县人,2015年2月5日,曹某与安州区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安州区花荄镇某套房产,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作为共同抵押人,曹某妻子黄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愿意为曹某在银行处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2月6日,曹某为银行办理了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当日依约向曹某发放了贷款,但自2017年9月起,曹某却一直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2018年6月13日,曹某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000多元。今年7月,因多次催收未果,银行诉至安州区法院,请求判决曹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请求判令银行有权就案涉房屋以协议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某夫妇在原告某银行处借款属实,《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曹某发放了贷款,但曹某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曹某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有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其有权就案涉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显示,被告曹某仅为原告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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