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将人撞成植物人 赔偿178万元

绵阳晚报 2018-11-15 10:46 大字

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安州区男子易某某却不以为然,在醉酒状态下还敢无证开车,结果将行人撞成植物人。近日,安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78万余元。

■毛静张权实习记者王敏

/事发经过/醉酒无证驾车将人撞伤

今年51岁的易某某是安州区人,原本有一份安安稳稳的工作,可就在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易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方向驶往安州区界牌镇方向,当其行驶至界牌镇农集村某路段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的两名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易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处理,两名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一名行人吕某某伤势较重,还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易某某属于无证醉酒驾驶,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吕某某从受伤后至2018年5月,共住院239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7万余元。其中,易某某垫付了18万余元。后经绵阳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吕某某因车祸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目前呈植物人状态。

而在之前,易某某曾委托他人帮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正好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因易某某无证、酒驾拒绝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之后,吕某某的家人与易某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双方发生了争执,未果。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018年6月,安州区检察院向安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法院判决易某某赔偿吕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同时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吕某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付。2018年7月至9月,安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合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易某某辩称,在其朋友为其代办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向他本人告知责任免除条款,也没有让他本人签字或者书写声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易某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无证、醉酒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条款与商业险合同均规定了酒后驾车为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已向易某某告知责任免除条款,易某某本人也签字确认,易某某无证、醉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支付交强险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易某某无证、酒后驾车是否属交强险免责情形,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易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肇事车辆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吕某某重伤,且易某某无证、醉酒不属于受害人故意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易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故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其中已将免责条款用加粗字体标识出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支付11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支付1万元,共计12万元,已先行执行完毕。还有178万余元由被告人易某某赔偿,易某某除已支付吕某某赔偿费18万元外,还需赔偿吕某某1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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