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患其它疾病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绵阳晚报 2018-11-01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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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

绵阳一男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因伤者自身体质原因引发右下肢血栓。找到对方车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属次要作用,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引发了争议,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均被伤者诉至法院。近日,安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定交通事故属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担责。

■梁睿张权实习记者王敏

1.

车祸造成颅脑损伤之后患上下肢血栓

今年55岁的何某家住安州区,2015年3月,何某在朋友处借了一辆车外出办事。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恰遇步行至该路段的郭某,汽车与郭某身体接触,致郭某颅脑损伤,当即倒地。随后,79岁的郭某因伤势严重,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何某全责。

郭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35天,第二次住院32天。后经四川某法医学鉴定,郭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不久后,郭某不仅没有痊愈,其右腿在行走时也逐渐吃力,经医院检查,郭某为颅脑损伤引起的右下肢血栓。2018年3月,郭某与何某就治疗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签订了协议。

而后,郭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时,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不是造成郭某血栓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一气之下将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郭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2.

双方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2018年6月,安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车主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12.2万元保险限额,商业险为50万元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前还重新为郭某做了一次伤残鉴定,而这次的鉴定结果系因颅脑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郭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判定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辩称,因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两年时间,郭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又因在鉴定结论中,郭某因颅脑损伤被判定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与郭某的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产生确有因果关系,但是因郭某自身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属次要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3.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责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郭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请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郭某与何某就继续治疗并予以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还签订了协议,系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故对郭某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争议的“交通事故是否与郭某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有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论,郭某因颅脑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中交通事故对血栓的产生参与度载明为“次要作用”,交通事故与郭某的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产生确有因果关系。但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而受害人自身体质的原因并非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且保险公司未就具体医疗项目及费用予以举证,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郭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8,1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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