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首付购婚房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绵阳晚报 2018-08-02 11:26 大字

在高房价的压力下,结婚由父母帮忙买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涪城法院审结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子归属男方,同时按房产证登记份额,由男方向其父亲和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周兰兰杨韬记者赵利宾

案情回放

父母出首付购房夫妻离婚时起争议

黄明(男方)和梁晓丹都是安州区人,2010年11月,为筹备结婚事宜,双方在绵阳城区临园路西段购买了一套房屋。当年11月25日,黄明父亲黄河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房屋登记等费用共12万元。次日,黄明和梁晓丹领取了结婚证。

支付购房首付后,夫妻二人和父亲黄河一起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使用权人为黄明,共有人为黄明、梁晓丹和黄河,其中黄明占50%份额,梁晓丹和黄河各占25%。2011年6月,黄明在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每月贷款由夫妻二人偿还。

2017年3月,黄明和梁晓丹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后来,两人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并因此再次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按房产证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日前,涪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明认为,该房屋是以他的名义购买,且所有权登记在他的名下,目前他在实际使用该房,故该房的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同时,双方离婚时该房屋价值27万元,应根据该房屋价值减除贷款本息后,按房权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

对于黄明的说法,梁晓丹则不认同。她认为,房屋是双方父母当初给他们准备的婚房,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原被告共同所有,且房屋市场价应为40万元。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价值为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黄明与被告梁晓丹、黄河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即对房屋份额进行了约定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为原告黄明与被告梁晓丹和黄河按份共有。原告与被告自愿在权属登记时达成约定房屋份额归属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均应当遵守执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所有物发挥最大价值并便利当事人使用为基本原则。故法院确定房屋归原告黄明所有,被告应得房屋份额对应的价值由黄明支付。(文中系化名)

法官评析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支付部分首付款购买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父母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在房产权属登记中确定了共有的份额。该登记的共有份额对共有人之外的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对共有份额有其他约定的,在共有人分割房产时应当以共有人协议的意思为准。

本案中,虽然三方登记的共有份额为50:25:25,但被告黄河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房屋登记等费用为12万元,在产权登记中其登记的份额仅为25%,比其实际支付的份额少;同时在归还房屋按揭贷款时由原告黄明、被告梁晓丹按月支付,被告黄河实际没有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的行为,可以推定三方对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给付义务有约定,即归还按揭贷款的义务由黄明和梁晓丹承担,黄河不承担归还按揭贷款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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