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10平米门面购买权亲兄妹对簿公堂

绵阳晚报 2018-05-23 08:46 大字

本报讯(刘伟刘显友记者赵利宾实习记者李浩瑄)父亲去世后,为了争夺10平米门面购买权,安州区花荄镇某村的两兄妹对簿公堂。由于父亲生前和兄妹俩签有赡养协议,且规定了取得10平米门面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法院日前判决:哥哥依法享有10平米门面的购买权。

宋先生与被告宋女士是亲兄妹。2013年7月,兄妹俩和父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宋先生承担父亲的供养和养老送终的费用,父亲将名下的包括安置门面和住房等在内的财产赠送给宋先生,同时约定,在宋先生完成赡养父亲的义务后,宋女士将自己所享有的10平米门面购买权交与宋先生,购买后产权归宋先生。

几年前,宋先生父亲去世。宋先生找到宋女士,希望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购买其名下的10平米门面,但宋女士以“出售门面将降低门面整体价值,且会损害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权益”为由,拒绝转让。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关系也越闹越僵,宋先生随后将妹妹告上了法庭。

2017年10月,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兄妹俩与父亲所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购买权赠与协议,即原告宋先生承担父亲的终身供养、治病、送老归终等费用,被告宋女士不承担费用。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系属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宋先生履行了协议中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被告宋女士也应当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遂判决协议有效,宋女士应配合宋先生办理10平米门面购买权的转让手续。

一审宣判后,宋女士不服,认为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有失公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且上诉人宋女士无证据证实所签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各方均应按协议执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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