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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婚史 女方悔婚拒退彩礼 法院一审判决:男方存在一定过错,女方退还80%彩礼

绵阳晚报 2018-01-11 07:33 大字

李某曾被胡某骗婚,胡某被判刑后,李某在还未解除与胡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王某订婚并支付了彩礼。王某发现李某有婚史后,解除婚约并拒退彩礼,从而引起返还彩礼的诉讼。

■杨森熊杨杨特约记者黄志富

女方悔婚拒退彩礼

2016年初,安州区某镇青年李某经人介绍,与邻镇女青年王某相识恋爱。在确定婚约关系前,李某依照女方父母要求,在媒人见证下,向王某父亲支付了2万元彩礼。

2016年7月,李某、王某高高兴兴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们,李某是已婚,在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不能登记。此时李某才恍然想起,他曾遭遇婚骗。案发后,诈骗他的胡某已被判刑并处罚金,但李某单方面认为,他与胡某没有孩子,胡某判刑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因而他没有去民政部门解除婚姻,也没有出具婚姻无效的证明。

事已至此,尽管李某再三解释,并向民政部门求助。安州区民政局调查后,也及时出具了关于撤销李某与胡某结婚登记的决定,但王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李某曾经有婚史的事实,坚决要求解除婚约关系。

李某见与王某结婚无望,就要求王某返还2万元彩礼。而王某认为,李某在与自己订立婚约时,恶意隐瞒已有婚姻的事实,使自己身心遭受巨大痛苦。这两万元只能作为李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况且这2万元属于她和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完全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拒绝返还。李某无奈诉至安州区法院。

法院判退还80%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李某与胡某在安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月,警方查明,胡某主要通过以结婚骗取抚养费的方式骗取钱财,李某仅仅是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的受害人之一。后胡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本案原告李某未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李某在前婚姻登记尚未解除时,要求与王某登记结婚,存在一定过错,王某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最终一审判决王某按80%的比例,返还李某1.6万元彩礼。

法官说法

要求返回彩礼有前提

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的传统习俗,在民间一直广泛流传延续。但有了婚约,收取了彩礼,最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一定就百分之百登记结了婚。婚姻不成,难免不产生彩礼纠纷。

安州区法院法官就此案释法说,在彩礼纠纷诉讼案中,是否能够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还得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当事人双方在恋爱中,并非所有的赠与行为都是彩礼,判定是否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看是否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聘礼或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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