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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盗窃路灯线获刑

绵阳晚报 2017-12-21 07:32 大字

本报讯(梁睿特约记者黄志富)贺某伙同其他人两次盗窃正在使用的城镇路灯线,共计销赃近5000元后分赃。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贺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贺某不服上诉,近日绵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1岁的贺某是遂宁市蓬溪县三凤镇人。2015年10月23日凌晨,贺某伙同王某某、唐某(均已判决)、方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工具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沙丁路段,将道路旁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线盗走两根,共计70米,销赃1000余元被四人分赃耗用。

2015年8月8日晚至9日凌晨许,贺某与张某、黄某某、唐某(均已判决)、方某某携带工具深夜驾车来到德阳市罗江县御营镇幸福大道路段,将道路两边正在使用的路灯线剪断盗走,销赃得款4800余元五人分赃耗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5名罪犯。贺某和方某某一直在逃。2017年2月,贺某被抓。根据贺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在成都市双流区一网吧内,将同案犯方某某抓获。

安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贺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作出前述判决后,对罪名有异议的贺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中院终审认为,贺某对本案罪名提出的异议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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