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告知体检结果 员工病亡家属索赔 法院终审调解,公司赔偿5万元
安州区某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却未能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员工,结果在体检一年多后,员工李某某病故,某公司是否应当担责?日前,安州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二审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赔偿5万元。
■付传捷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公司组织体检没有告知结果
2012年2月,家住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某村的李某某受聘在某公司从事清理打扫卫生的工作。2016年4月12日,某公司委托安州区疾控中心对李某某等9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同一天,疾控中心对李某某出具放射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肺中叶外带区见直径为3.5×3.5大小类圆形中等密度阴影,性质待查,建议CT进一步检查。心影未见异常。”
2016年5月10日,某公司签收了检查报告单,却没有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李某某,仍安排其从事搅拌站清理和打扫工作。
员工病重住院才知患癌
2016年11月10日,李某某因感冒在亲属的督促下到绵阳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肺上叶鳞癌伴脑转移肺气肿征,双肺间性质肺炎。
在李某某的病情确诊后,其亲属到疾控中心索要检查报告单,在得知某公司已签收后,继续向某公司索要,某公司才将体检报告给了李某某。此时,李某某及亲属才从体检报告中得知病情。
此后,李某某先后五次在绵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耗资巨大,出院均诊断为“右肺腺癌伴肺内、颅内转移Ⅳ期”。
2017年6月28日,53岁的李某某在家中去世。
延误病情企业是否担责
2017年8月,李某某的妻儿将某公司诉至安州区法院,认为公司在收到体检报告后,不及时交付,更未告知李某某应再进一步检查或调换工作,造成李某某仍在原岗位带病坚持工作,延误了病情的治疗。某公司对员工不仅严重不负责任,还侵犯了员工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各种损失合计664237元,某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参与度,赔偿132847.4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某公司辩称,李某某是因癌症晚期死亡的,被告延迟将报告交付李某某,与李某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某在1年前就有刺激性咳喘和咳痰,应该自己去医院检查并进行治疗,责任主要在于李某某本人;李某某是被告的聘用工人,被告可以从人道主义上提供经济帮助,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调解被告赔偿5万元
2017年10月17日,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收到体检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或告知体检结果。李某某住院诊断后,才从某公司领取了体检报告,某公司严重侵犯了李某某及时了解病情的知情权,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6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日前经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组织调解,最终以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特殊病情应及时通知
本案的法官说,体检中最常见的纠纷是漏检。像李某某这种被检出肺部有问题,建议CT进一步检查,却在半年多内未被通知确实比较罕见。他认为,像这种延迟送达体检结果的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延误治疗造成病情恶化甚至去世,作为签收了体检报告的企业,无疑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表示,近年来,很多医疗机构都在承揽单位体检业务,体检报告也是由医疗机构统一送交给单位,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延迟送达体检报告的情况。单位应该建立特殊病情通知机制,在发现员工有较为严重的特殊病症时,应该及时通知员工本人或亲属,以利于尽快去医院复查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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