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标肇事 将按机动车论处 交警提醒:没有保障险种,车主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没有保障险种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醒大家,如果你的电动车超标肇事,交警就会以机动车论处,在没有相关保险措施的情况下,肇事车主将自行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
■杨森况宗武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情>>>电动三轮撞上摩托车
2017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安州区某镇居民,64岁的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安州区方向往德阳市罗江县方向行驶,行至安州区宝林镇某村路段掉头时,与同镇村民、44岁的曾某某驾驶(搭乘其妻子汪某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和汪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核实:在此事故中,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罗某某与曾某某负同等责任,汪某某无责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摩托车也没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曾某某和汪某某伤愈后,分别起诉至法院(汪某某另案审判),要求判令由被告罗某某承担在交强险范围的责任以及交强险外按比例划分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电动三轮不是机动车
被告罗某某辩称,交警将其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错误,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车没有收入,公安交警不给电动车上牌,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上保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份证据,但证据与法律相抵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曾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共计13353.44元。原告曾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范围外,按照同等责任承担3456.72元。被告罗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范围外,按照同等责任承担3456.72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9896.72元,扣除罗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某向原告曾某某支付11353.44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交警提醒>>>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节能、轻便、价廉的优势成为人们喜爱的交通工具,但很多车主并不清楚电动车还存在超速超重等问题,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嗖一下就过去了;在快车道上行驶,在机动车流中穿来穿去……
什么叫电动车超速、超重?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况宗武说,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电动车的设计时速控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如果肇事时超过了界定范围,就可能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一旦认定为机动车,就面临涉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买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机动车有交强险、意外险等保障险种,出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减轻了出险车主的经济负担。但对电动车车主来说,因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保险措施,出事后只能自掏腰包。因此,在购买电动车时,应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车的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要擅自调速或改装,更不能在行驶中超速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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