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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240万元借款 伪造证据报假案 这五个人都遭了!

绵阳晚报 2017-08-07 10:59 大字

刘某、王某为了追回240万元个人借款,邀约无业人员李某某捏造虚假工程,伪造仲裁裁决书,在律师和欠债人的协助下,通过诉讼,企图骗取资产拍卖款,最终因案发入狱。昨(6)日,记者从安州区法院获悉,涉及此案的5个被告,分别因犯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罚金。

■杨森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追债

两职工制造虚假诉讼

刘某和王某都是某金融单位职工。2013年10月,在当时安县高川乡独资修建某电站的吴某某因缺资金,找到老乡刘某借款。高利息诱人,刘某借给吴某某100万元后,引荐王某借给吴某某120万元。

2014年6月,吴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羁押,为了追回240万元借款(含部分利息),刘某、王某共谋以虚构承包修建某电站工程款为由起诉吴某某。后刘某、王某决定邀约无业人员李某某冒充承包方,由李某某作为原告以欠工程款为由,起诉某电站和吴某某,承诺事成后,给李某某3至10万元好处费,李某某同意帮忙。

为了顺利进行诉讼,刘某、王某找来律师冯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刘某、王某还多次找到吴某某的姐姐吴某,要求其提供某电站公章,并在二人拟定的《某电站工程承包合同》《某电站工程造价决算明细》《关于限期支付工程欠款的函》三份伪造材料上加盖公章,吴某为了帮助其弟偿还债务,便用其保管的公章在三份伪造材料上盖了章。

胆大

伪造拖欠民工工资裁决书

2014年11月10日,冯某提出三份伪造材料上没有电站负责人吴某某的签字,证据形式不完善,要求冯某作为吴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借机让吴某某签字。次日,冯某在看守所会见了吴某某,吴某某明知三份材料系虚假伪造,但还是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13日,李某某和冯某到安县法院(现安州区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起诉吴某某和某电站,请求法院判令某电站和吴某某连带偿还工程欠款240万元。

2014年11月28日,安县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因李某某、吴某某双方就该案诉讼请求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吴某某在2014年12月15日前,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240万元。

2014年12月16日,李某某以吴某某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为由,向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优先执行到吴某某的财产,刘某、王某于2014年年底又伪造了一份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定内容为“被申请人某电站支付邓某等13人工资173.2万元,加班费22.85万元。”

案发

伪造裁决书在执行中露陷

2014年12月18日,游仙区法院受理了以该份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冻结、划拨、提取某电站资产196.05万元,并向安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年2月,吴某某被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安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电站流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李某某向安县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2015年10月底,尚某以27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某电站的整体资产后,冯某随即以李某某委托人的身份,向安县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优先分配拍卖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欠款。

2016年4月5日,某金融部门向警方报案,称在申请安县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吴某等人涉嫌伪造仲裁裁决书、李某某利用虚假证据企图骗取拍卖款,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

判决

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触法

2016年6月,安州区警方决定对李某某、吴某、吴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刘某、王某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18日,西藏拉萨市警方抓获刑满释放后因再次涉案在逃的吴某某。

2017年6月19日,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王某、李某某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吴某、吴某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根据各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绵阳市首例判决的虚假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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