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婚礼“撞”出意外

四川法制报 2022-02-24 01:15 大字

老人摔倒瞬间 视频截图古笑言 本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

两场婚礼,在同一个餐厅举行。为儿子操办婚礼的唐大娘与正身披婚纱准备出场的新娘在走廊上擦肩而过,这次意外的“碰撞”竟引来一场索赔65万余元的官司。近日,仁寿县法院汪洋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两场婚礼“撞”出意外

2020年底的一天,唐某某在仁寿县某食府宴会中心为其儿子举办结婚典礼。同一天,新郎杨某、新娘张某也在宴会中心另一厅举办结婚典礼。当天上午11时许,各方各自婚庆仪式进入最后的准备环节。

一个是手拄双拐、准备入席的新郎母亲,一个是准备参加仪式的新娘,相逢于走廊,然后,意外发生了……

唐某某经过过道进入婚礼厅时,新娘张某恰好穿婚纱从右侧快步走出,参加典礼。张某前行时绊着了唐某某的拐杖,唐某某摔倒受伤。因唐某某摔伤较严重,事发当晚,唐某某亲属找到杨某、张某要求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还发生了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民警到现场查看监控后,发现唐某某受伤并非有人故意,随即告诉双方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2021年,唐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她诉至法院,向餐饮公司、杨某和张某共索赔65万余元。

监控显示的真相

庭审中,唐某某一方认为,在婚庆典礼中,新娘张某穿着婚纱没人陪伴,在过道中跑步前行,行进中婚纱缠住了拐杖,将唐某某碰肩摔倒。新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和应有的责任态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餐饮公司没有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安全防护设施,没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给顾客提供安全的保障防护义务,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被告杨某、张某辩称,张某并没有跑步前行,也没有和唐某某有任何身体接触,原告唐某某系残疾人需要拐杖行走,没有尽到责任的是唐某某的近亲属及监护人。

餐饮公司辩称,唐某某系残疾人,参加儿子婚礼无相应监护人陪伴,致其被绊摔倒,餐饮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不应承担安全保护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发现场究竟情况如何?因现场监控较为模糊,无法准确判断,被告方申请了对受伤过程的监控视频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张某左脚绊着了原告唐某某的右侧拐杖,导致唐某某右侧拐杖向左前滑行,使右侧重心倾斜导致向右侧摔倒受伤。

新娘赔了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为参加婚礼在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超越与其同向行走在前的原告唐某某时,未能准确避让致其受伤,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作为杵着双拐的老人,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食府宴会厅所在的餐饮服务公司作为组织者、经营者和受益人,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原告唐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瘫痪,法院对后期护理依赖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唐某某各项赔偿6万余元。被告餐饮服务公司给付补偿8600余元。目前所有款项已经履行到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案件承办法官特别提醒: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来访或就餐人员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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