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婚礼的“相撞”:一方新娘撞伤另一方新郎母亲被判赔6万 餐饮公司赔近万元

成都商报 2022-02-19 00:44 大字

2020年年底,唐某某在仁寿县某食府宴会中心为其儿子举办结婚典礼。同一天,新郎杨某、新娘张某也在宴会中心另一厅举办结婚典礼。

中午11时许,双方各自的婚庆仪式进入最后准备环节。意外发生在唐某某经过过道进入婚礼厅之时,新娘张某当时恰好穿婚纱从右侧快步走出,前行时绊着了唐某某的拐杖,唐某某摔倒受伤。

因唐某某伤情较严重,事发当晚,其亲属找到杨某、张某要求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还发生了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察到现场查看监控后,发现唐某某受伤并非有人故意,随即告诉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1年,唐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她诉至仁寿县人民法院,向餐饮公司、杨某和张某共索赔65万多元。

庭审中,唐某某一方认为:在婚庆典礼中,新娘张某穿着婚纱没人陪伴,在过道中跑步前行,行进中将唐某某摔倒,婚纱缠住了拐杖。新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餐饮公司没有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安全防护设施,没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给顾客提供安全的防护,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被告杨某、张某辩称:张某并没有跑步前行,也没有和唐某某有任何身体接触,原告唐某某系残疾人需要拄杖行走,没有尽到责任的是唐某某的近亲属及监护人。

餐饮公司辩称,唐某某系残疾人,参加儿子婚礼无相应监护人陪伴,致其被绊摔倒,餐饮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不应承担安全保护的补充赔偿责任。

经调看监控视频鉴定,被告张某左脚绊着了原告唐某某的右侧拐杖,导致唐某某右侧拐杖向左前滑行,使右侧重心倾斜,致向其右侧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为参加婚礼在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唐某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作为杵着双拐的老人,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食府宴会厅所在的餐饮服务公司作为组织者、经营者和受益人,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唐某某各项赔偿6万余元。被告餐饮服务公司给付补偿8600余元。目前,所有款项已经履行到位。

古笑言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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