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25年 彭晓、彭亮等20人涉黑案昨日宣判
本报讯(莫秀娟 廖文凯)昨(9)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晓、彭亮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晓、彭亮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彭晓、彭亮分别获刑25年和20年,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赌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等9个罪名。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2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晓、彭亮系同胞兄弟,2000年,彭晓、陈立等人拜为师兄弟,开始混迹社会。2000年至2005年期间,彭晓、陈立多次故意伤害他人,使自身“社会名气”大升。2006年彭晓出狱后,与彭亮共同出资在赌场从事高利放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先后招募黄得均、周德刚等人,协助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并于2008年多次非法拘禁某公职人员而“名声大噪”,逐渐形成以彭晓、彭亮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1月,彭晓、彭亮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获刑。出狱后,彭晓、彭亮再次纠集黄得均、李俊等人实施高利放贷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
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形成了“必须绝对服从彭晓、彭亮的指挥和安排”“对不遵守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进行殴打、责骂或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该犯罪组织以殴打、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在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他们严重干扰和破坏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彭晓、彭亮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彭晓、彭亮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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