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眉山日报 2020-05-19 06:52 大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点一证”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五条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一般街道、商业区(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位于新城区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位于工业区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同区域相邻街道的零售点,适用间距较小标准。

第六条 经营场所位于乡镇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第七条 行政自然村可以根据卷烟消费需求,按照每5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8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第九条 在封闭式工业企业、工厂内部,按照主管方的管理规定,可根据实际消费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大型企业、工厂内设有生活区的,参照居民小区的规定。

第十条 对于消费群体相对固定、不对路段的流动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的非临街经营业态: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大型茶楼等,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参照所在区域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火车站、汽车站、动车站、高铁站内部,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管理方的规划,按照日均客流量每10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均客流量每10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场所,可根据管理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 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本人为以下特殊群体(需持有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限制,但最小不少于10米,且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士;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限制,按照一般标准的最小间距标准进行减半计算。

(一)经营面积在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二)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分店。

第十七条 书报亭、便民服务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将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校周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指仁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区域。其中商业区指经济繁华商户集中的区域,阳光步行街、怡和春熙步行街、欧洲街。新城区指新规划、新开发区域,以迎宾大道街为界,以仁寿大道(方向)的区域(北起龙滩大道,西至陵州大道及213国道,东至普宁大道,南至仁富路、河道、龙湖大道东延线)。工业区指辖区内工业企业、工厂较为集中的区域,东至仁富路,南至信利大道,西至213国道,北至迎宾大道。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特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道路同侧、对面的零售点间距均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在符合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行人通行线路基础上,按照可通行道路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以行人的可通行线路为参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从学校通道出入门口(铁门、电动门、拉闸门等类似封闭性门口)中间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果之间有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的,以绕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依法行政引导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划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视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足”等表述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未提及特定、地点的布局方式参照零售点所在分区类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仁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有效期五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规划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仁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仁寿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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