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 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眉山一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本报记者 方霞 曾臻
“我错了,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也为伤害了防疫工作人员感到抱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相关规定。”2月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是四川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
案情回顾:
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和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
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2月12日,记者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徐翻翻。
记者:王某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应当从重处罚。
记者:该案从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只用了一周时间,这比我们想象中快了很多。
法官:没错!现在对于这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运用速裁程序,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开庭并当庭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从重从快的原则。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广大市民有什么需要提醒的?
法官: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市民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执行的相关防控工作,彼此多一分理解,不要有抵触情绪和过激行为,避免触犯法律,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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