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首起“套路贷”案件宣判
本报讯(钟成)日前,眉山市首起“套路贷”案件公开宣判。据仁寿县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刘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刘伟、徐忠科每人出资20万元,张校华出资5万元,共同非法成立“华达车贷公司”,租赁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该公司安排了专人负责管理、非法开展汽车抵押贷款、转款、放款、记账、对账等工作。他们开展汽车抵押放贷,以1%—2%的低月息为诱饵,对被害人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后,以50%左右价格确定放贷金额。
据悉,刘伟等人明知自己行为系违法犯罪,为故意规避查处,与被害人只签订一份为期一月的借款合同,合同利息栏处空白,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随意填写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由公司保管。放贷期间,刘伟等人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提前还款或续贷均为违约行为,拒不退还预扣费用,并大幅提升续贷利息,肆意收取20%的违约金和每日8‰的滞纳金。在被害人未及时还款或支付续贷利息时,遂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讨债,或采取敲诈勒索、诈骗等手段转卖抵押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害人刘某某的别克君越轿车抵押给该公司,评估放贷4万元,为期1月,被预扣利息、违章押金、保证金、停车费、评估费等费用5650元后,实际得到34350元。1个月到期时,刘某某延迟取车,被认定为违约,预扣费用不予退还,并让其缴纳滞纳金、利息合计3800元。第2个月到期后,刘某某联系取车,又被认定违约,除缴纳本金外,还需缴纳1万余元。刘某某无钱支付,车辆便被以3.4万元价格出售。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万多元,刘某某被骗6万多元;
被害人江某某驾驶汽车到该公司办理抵押车贷款,评估放贷3.5万元,为期1月,被预扣利息、违章押金、保证金、停车费、评估费等费用后,实际得到26700元。到期前一天,江某某提出续贷,被认定为违约,预扣费用不予退还,并让他支付利息4500元;贷款第2月到期,江某某再次提出续贷,又让他支付利息4500元,后来他拿出3.5万元,才将车取走。江某某被骗1.73万元……
类似的诈骗共有11起。刘伟等人除了骗车主,还骗房主。2018年3月,彭山区房管局冻结了牧马镇某小区违建别墅房产证,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方予解冻。刘伟、徐忠科、张世万通过伪造检测报告专用章制作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骗取小区多名业主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刘伟等人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等8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刘伟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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