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 更好保护“少年的你”

家庭生活报 2019-10-31 01:31 大字

案例1据大连市公安局10月24日通报: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 岁) 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案例210月25日,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显示在一间教室里,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走进教室后,一名身穿校服模样的少年用砖头从其背后多次击打其头部,致使其头部流血,该男子捂着头部倒地后,这名穿着校服模样的少年欲再次上前击打,但被教室里其他学生搂抱住,被砸伤男子在墙上留下的血迹清晰可见。

25日晚,记者从仁寿警方和教体部门获悉,此事发生于24日仁寿城北初中内,打人者为该校学生,该老师正在救治中,警方已介入调查。当天晚些时候,仁寿警方通报砸伤老师的学生颜某已被刑拘。

《新闻联播》:“小恶魔”让人心痛愤怒

10 月 26 日,央视主播海霞在《新闻联播》里说:这些年,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心灵被灼伤;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案情触目惊心,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这样的“小恶魔”在人间游荡,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面对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我觉得,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也该是一服镇痛药。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国家正在行动,社会也有期待!

最近,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热映,再一次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未成年人发生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草案)》等。会场上,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

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时候,统筹考虑上述情况。

她举例,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又如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说,希望能够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不是我个人的意愿,更是众多家长反映的意见,因为看到太多这类案件,大家都感到焦虑不安。”他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可按成人的法律来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提出,现在未成年人极端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她介绍,如果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再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所以,“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关几十年不如改造。”

建议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现实中有的未成年人未满14岁,但是犯罪的时候表现出了极大的恶性,比如有的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就明说自己不满14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进而表现得非常猖狂;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手段极端残忍,犯罪之后毫无悔意。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

对此,谭琳表示担忧,“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甚至会引发受害人的家属打死打伤加害人的极端报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她建议,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同样建议,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

建议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存在着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并存的现象。保护不足就包括校园的欺凌现象、幼儿园保护不周、对弱势未成年人保护不足。但是保护过度的现象也有,即便未成年人杀了人也无事,最近大连的案件引起了大家高度的关注。

郑功成建议,要适当强化家庭责任,更加明确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并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该赋予学校应有的管教权力。“如果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是不利于教育的。”郑功成说。

全国人大代表陈凤珍同样建议,法律上应赋予学校、老师管理学生的惩罚权力,给老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她还建议,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给未成年施害者从严惩罚。“不是为了惩罚他,而是让其他孩子少犯错误。我们预防,光是教育,没有大力度的惩罚,未成年人就会明知故犯。”

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的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友东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作为社会法,“两法”体现着国家和社会法治的文明程度。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频发,大家都希望通过修订这两部法律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这种呼声越来越高。

“在我们调研中,不少专家和群众反映,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人渣的法,这话听起来比较难听,但是确实是反映了群众的心声。”高友东说。他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站在成年人、社会的责任这一角度进行设计的,强调的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来说,该法的意义主要在于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对未成年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只字未提,建议法律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的义务进行必要的明确。(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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