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纵容戾气也是保护未成年人

陇南日报 2019-10-28 00:34 大字

金泽刚

据多家媒体报道,10月24日,眉山市仁寿县15岁少年颜某因对老师黄某的日常管理不满,怀恨在心,在教室内用砖头连续击打黄某头部,将黄某打倒在地,住进了ICU。视频显示,颜某10秒内连击9次,离开后又返回想继续施暴,但被其他学生拦住拉开。26日,仁寿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称颜某曾在校内骑自行车违反校规。

从事发时颇具冲击力的画面看,施暴者行为的粗暴(持砖砸老师头部,还连击9次)与该有的品性显然不符,很难想象这是在读学生的所为。在网上,很多人惊愕于他的戾气:到底是多大仇恨,使得他这样对老师痛下狠手,以至于将老师打进了ICU?

这里面,是什么导致师生关系陷入“暴力歧路”,值得思考,这也再度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讨论。这些讨论中声量最大的,就是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尤其是拿刑事责任年龄说事的,比如降低入刑年龄,比如针对极端个案要不要突破“原则”特事特办。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免责,还有监护人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但这些措施本就面临着现实层面的制度不足、操作困难等问题,这种“事后追刑”上的乏力,也与当下青少年“快速成熟”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有些施暴或行凶少年甚至直接挑衅法律。

不少案例都提醒我们,作恶不分老少,一些未成年人虽然年龄不大,但人身危险性不亚于成年犯罪人。刑法如果执守着对未成年人“一刀切的保护”,似乎也有“刻舟求剑”之嫌。

因此,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进行原则和观念上的转变,从长远来看,还可期待法律的变革:

第一,转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策略。长期以来,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关法规、文件几乎采取“一边倒”的保护态度,导致对那些极端恶劣者处于管控失灵状态。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明确“宽严相济”,该宽的宽,该严的也要严。

第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绝对化的规定。当前,社会发展与教育的步伐加快,未成年人普遍出现早熟,不少人实际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心智条件。况且,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人身危险性理论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该适用。有必要明确梯度化分级处置机制,将极少数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纳入刑罚惩治的范围。

未成年人诚然是祖国的花朵,但其中少数极端作恶者同样可能成为社会公害。保护未成年人不等于只教育不处罚,更不等于放纵、庇护违法犯罪。拿该事件来说,这名初中生拿砖头直接暴击老师头部的凶狠做法让人心惊之余,也该得到应有的规制。

本质上,不纵容戾气,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他们在姑息养奸中走向更大的歧途。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严管也是保护”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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