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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家事审判理念 成功调解赡养纠纷

眉山日报 2018-01-15 07:32 大字

本报讯(周瑞 记者 郭侨)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视高法庭积极运用家事审判理念,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据悉,原告曾老太要状告自己的儿子徐老大,请求法院判决徐老大履行赡养义务、偿还借款1万元、返还土地租金、确认其住房权利。初步了解到曾老太的情况后,法官决定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先把双方当事人传至法庭进行调解。

曾老太的丈夫已过世多年,其生育子女3人均已成家立业并在成都市区安家生活。2013年9月,3个子女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3人共同赡养,一人一年,赡养期间,母亲的衣食住行和1000元以内的医药费各自承担,大病由3人共同分摊;父母亲的田地、房产两套(一套为原告夫妻两人修建的老房子、一套为原告夫妻与长子等共建共住的平房)等若被占用,其相应赔偿费由母亲享受。

被告徐老大认为母亲在财产处理和平常生活中偏袒其余两兄妹,如今,母亲房产土地有被占用的可能,其作为老大必然是付出得多而得到的少,很“不公平”,于是便不再履行赡养约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详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徐老大的付出表示了肯定,缓解了紧张的氛围,同时也对其消极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劝说和开导,使其明白了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随后,承办法官结合《赡养协议》的具体内容指出,该《赡养协议》虽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但可能不具有实际履行性。因为该份赡养协议明显是附条件(财产处理)的,而其中对财产的处理又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如其中原告夫妻与长子徐老大等共建共住的平房,就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还可能涉及徐老大妻子等,故这种财产处分本身就可能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提出,既然目前土地、房屋尚未被占用,不如先就母亲的赡养问题单独调解,待土地、房屋占用后再就相应的财产作依法分割。给当事人详细分析利害关系后,双方均予以采纳。

最后,承办法官也对曾老太过于偏爱小儿子和女儿的做法进行了委婉的批评,希望其对3个子女一视同仁。通过调解,曾老太与其子女之间的隔阂得以化解,双方就赡养问题重新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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