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检察院首次对被不起诉人 适用文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制度

眉山日报 2021-04-08 07:01 大字

检察干警和交通民警现场对贾某某文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进行指导。

本报讯(张藐予 文/图)日前,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起因危险驾驶案的被不起诉人适用文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醉酒驾驶小型汽车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至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该院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采纳听证员意见,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贾某某当场签署文明交通劝导承诺书。该院在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酒精含量、悔罪表现基础上,确定贾某某适用文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的时长为12小时,并在1个月内完成,服务期间由交通民警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和监督。

据悉,为更好地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贯彻落实“三创一保”工作,该院积极探索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方法,结合检察职能,创新出台被不起诉人适用文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制度,以案促治,着力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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