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伸援手 全力帮受援者追回损失
8月8日,记者从省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眉山市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两次向受援者伸出援助之手,为其追回相应经济损失。
2019年2月24日9时30分左右,47岁的刘某在青神综合工区种菜,上厕所期间不幸发生猝死。刘某家属多次找到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某铁路工务段,要求给予补偿款,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2月26日,当地镇政府组织死者家属、该建筑公司、该铁路工务段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该建筑公司自愿给付死者家属困难补助金5万元(用于处理死者后事),死者刘某的后续处理事宜,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同年3月1日,死者家属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死者与成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3月8日,宋某到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随即,该中心指派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华、罗萍承办此案。
受理案件后,援助律师立即着手调查走访、收集证据、分析案情、拟定办案思路。经了解,某铁路工务段与成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作量外包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某铁路工务段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外包合同,已于2019年1月31日结束。
刘某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晚上8点至次日4点,工作内容是为线路综合整修。刘某的工资每半年由张某代某建筑公司和某工程公司支付,但2019年2月的工资是某工程公司发放的。2019年3月19日,承办律师向仲裁委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某铁路工务段为被申请人。同年5月9日,在仲裁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2014年,刘某经某建筑公司聘用,在青神综合工区从事线路维修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天110元,并约定利用周末时间为综合工区种菜。
上述三个被申请人均不认可与死者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同年5月16日,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刘某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在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今年1月14日,因涉及后续的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宋某又向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该中心再次指派胡建华、罗萍继续办理此案。
经调查,在刘某与某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2月24日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工程公司未依法为刘某购买社保。今年2月24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又一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未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即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20713.23元;支付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300元。
今年4月中旬,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宋某支付其未与刘某签订双倍工资的差额14300元;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宋某支付刘某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36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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