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川1425破2号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裁定受理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207号银鹏国际6楼;邮政编码:620010;联系电话:13550516533(卢红梅律师);联系电话:18783380900(郭鑫律师),联系电话:028-38665138;通讯地址二: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滨湖天街135号,邮政编码:620460;联系电话:18011284398(沈玉洁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下午2时整在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成艺路88号成都艺术职业学院(青神校区)開元大剧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会的,另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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