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育惩戒立规背后的难题:家校是否都接受 教师疑虑未消
得知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后,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中学副校长王晓梅第一时间将新闻链接转到了教师聊天群里。
“规则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一线教师可以拿着这个砝码为所欲为,而只是告知家长和学生,老师有惩戒的权利,改变以往“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王晓梅11月29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惩戒”仅是辅助手段,而非主流,“如何把握尺度,考验老师的教育技能”。
山东青岛一重点中学校长张强(化名)将“惩戒权”视为“悬在头顶的剑”,呼吁教师抱以“敬畏之心”。如果对“惩戒规则”生搬硬套,简单粗暴地使用,将来或会出现很多“界定不清、过度扩大”的状况。
惩戒规则如何权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略方面的权衡,让老师敢于使用惩戒权,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透露,教育部制定《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不同专家及研究团队也并非意见一致,讨论颇多。“有的地方不适合规定太具体,有的也需要规定细致,否则没办法操作。”周洪宇说,征求意见后文件内容或有调整。
惩戒措施应做到“分类分层”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曾在今年湖北省两会及全国两会上建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其和研究团队也多次受教育部邀请,参与相关研讨,提出的意见也多被采纳。
周洪宇曾在相关议案中将“教育惩戒权”的形式概括为6个方面:批评制止、隔离、打扫教室卫生、写检讨、取消集体活动、家长带回批评教育。周洪宇说,在两会后与教育部的沟通中,其又借鉴国际普遍做法,提出了“暂扣权”,并强调“要分类分层、平衡适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有体现。根据学生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征求意见稿》将惩戒措施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其中,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书面检讨、暂扣物品、适当增加运动、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较重惩戒包括暂停课外活动、隔离反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家长到校陪读等;严重惩戒则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予以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
“惩戒学生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周洪宇称,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不能简单地把一件小事“过度”地处理,同时,诸如欺凌同学、殴打教师等较为严重甚至违法的行为,也不能轻微处理。”周洪宇说。
王晓梅也认为,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特征来制定相应的惩戒方式,这合情合理。“拿最重的惩罚对待一个偶尔没完成作业的孩子,这肯定不公平;而对一个经常不完成作业的孩子,仅仅是很轻微地予以惩戒,这也不起作用。”王晓梅说。
是否细化,意见不一
今年9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拟明确教师可依法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引发议论,后这条规定被删除。此次教育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面壁反省、家长陪读等惩戒措施同样引起较多讨论。
半月谈网12月2日报道认为,目前的界限细则“暧昧不清”。“话说多重算批评,多重又算辱骂?抄几首古诗算练习,几首又算体罚?”不少老师追问,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界限尺度究竟在哪里?
王晓梅认为,“做到具体、细化是最好的”,很有必要。“譬如韩国、新加坡,对学生的惩戒措施同样细致,犯了什么错,打在哪个地方,打多少下,用多大力度,都有规定。”
周洪宇则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有“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定。“这要看学生个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考虑其犯错程度及身体素质。”周洪宇认为,不必在这个问题上过于具体。
“教育部文件只是让老师有章可循,而非照搬照做,实践中还应根据实情选择惩戒方式。”贵州黔西南州乡村教师罗燕(化名)举例称,“要求家长到校陪读”这一条显然不适用于乡村学校,农村家长多在外务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要求陪读不现实。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从“一般惩戒”到“严重惩戒”,均有一条兜底规定,即“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意味着学校拥有一定自主权。青岛一重点中学校长张强(化名)称,给予学校自主权是为“解决文件所不能解决的很多具体的个性化的问题”,但就他而言,只会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些工作。
“惩戒方式不用太具体,规定几项可用的就行。”张强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更多在于其象征意义,即告诉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
据周洪宇透露,教育部制定《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不同专家及研究团队也并非意见一致,讨论颇多。“有的地方不适合规定太具体,有的也需要规定细致,否则没办法操作。”周洪宇说,征求意见后文件内容或有调整。
惩戒权有了,如何让老师敢用
作为一线教师,罗燕担心,对于什么样的惩戒算是“适当的、必要的、一定的”,本就是“模糊的概念”。“据我了解,周围不少老师对即将被赋予的“惩戒权”期待有限。”罗燕称,有老师认为,倘若家长对惩戒有异议,不讲道理,最后”受伤“的仍是老师。
“被赋予了惩戒权,但老师们不愿接,这也尴尬。”罗燕说。
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同时要求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配合教师工作。若威胁、侮辱、伤害教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并未完全打消部分老师的疑虑。山东一所小学校长称,该校曾有一名学生家长对老师管教不满,便“大闹学校”、网上发帖,并反映至教育主管部门。迫于压力,学校只得对老师予以轻微处理。
“若因惩戒学生而产生纠纷,是选择坚持维护教师的尊严,还是息事宁人,恐怕学校很少会有自主权。”他担心,“校规校纪”难获认可,“一个电话,上级部门彻查、严办、考核降级,学校何来尊严?”
也有老师表示,师生矛盾背后是家校矛盾,教师有规范了,家长靠什么来约束?对屡教不改或欺凌同学、殴打老师的学生,有“限期转学”或“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矫治”的处罚,但转学转到哪里去?“专门的教育场所”指什么?《征求意见稿》并无提及。
“有些教师对此有顾虑很正常,可以理解,但大可放心。”周洪宇解释,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不是要把教师推到第一线承担所有的压力。学生不良行为的背后“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问题”,这需要学校、家庭、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合力解决。
“该教师处理的必须由教师处理,不该的,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处理,教师行政部门处理不了的,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周洪宇称,在研究制定《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对于这点,教育部态度明确。
在他看来,一份文件无法穷尽所有措施。比如,对于“转学至何处”,这不属于学校、教师的“权力范围”。“建议老师们“稍安勿躁”,等待相关部门后续工作。”周洪宇说。
惩戒如悬顶之剑,不该轻易落下
教育部上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声音担忧,这会成为一部分不负责任老师的“保护伞”。“这不并非没有可能,尤其在偏远地区,部分教师行为规则意识不强,“拿着“惩戒权”当“尚方宝剑”,会更麻烦。”张强认为。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6种“禁止情形”,包括击打、刺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和反复抄写、辱骂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如教师违反前述规定,致学生身体伤害,将被追偿。同时,若对“惩戒”不服,学生及家长可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向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这个权利该给。”张强提及,其所在学校本身已有类似组织,若学生对学校一些规定处理有疑问,可向老师沟通、表达质疑。但其又担忧,如何界定惩戒“过了”,临界点在哪?“有可能老师批评时多说了两句话,不够客观。”张强说,这够不上“辱骂”,却对学生不妥。
“对于惩戒权,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张强认为,教师有了教育惩戒权,不一定每次发生问题都要使用,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做到“尽量少用”。他将惩戒权视为“悬在头顶的剑”:起着威慑的作用,不能轻易落下,而每一次落下,都要有效果。
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这本书中曾写道,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教育应该是心灵交互的教育。”张强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一定是“一事一议”,如果对“惩戒规则”生搬硬套,简单粗暴地使用,将来或会出现很多“界定不清、过度扩大”的状况。
王晓梅说,如何在行使惩戒权时把握好“度”,这考验着老师的“教育艺术”。“对孩子不够了解,没有爱心、耐心、责任心,“适当的惩戒”便无从谈起。”王晓梅说,每个孩子的家庭背景、心理状况不同,“同样的惩戒方式,放在不同孩子身上,结果会有差异”。
罗燕同样明白,制度为老师撑腰,但尺度、温度和限度更需要老师合理把握。“面对即将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家长们也不要太担心,应该理性认识到这一切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罗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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