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之后幡然悔悟 当面道歉诚心悔过

眉山日报 2019-11-21 06:42 大字

本报讯(高利斌 廖文凯)日前,陈某某因在互联网上对青神县人民法院无端诋毁,对法院法官肆意侮辱、诽谤,而被处以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陈某某正确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言论造成的严重后果,写下了“悔过书”,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晒图”悔过。

陈某某系陈某之子,陈某作为债权人与廖某之间有合同关系。因廖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陈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廖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强制冻结、查封措施。在将廖某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支付后,所欠债务金额仍比较大。而廖某名下的车辆残存价值不大、房产或已抵押或与他人共有未分割析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法院释明后,陈某某不仅没有听进去,反而开始了通过网络论坛“维权”之旅。断章取义,恶意曲解,甚至进行无端的诋毁、侮辱、诽谤等行为,已触犯了道德底线、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多次要求其删除上述不当言论无果后,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某拘留15日。

在被拘留期间,陈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言论,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拘留所先后写下了保证书和悔过书。鉴于此,青神县法院决定提前解除了对陈某某的拘留措施。陈某某在解除拘留后次日,到法院当面进行了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悔过书”,对其不当言论“表示诚心歉意并诚心悔过,保证今后遵纪守法,请广大朋友监督,请大家点赞”。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言论自由并非无边界,网络言论亦在此列,言论自由不应脱离法治的约束,同时还应该遵守道德的规范。真正的言论自由应该是在法律、道德的约束内对自己观点的负责任的理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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