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鲁春燕 记者 廖文凯)7月18日,青神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胡某男对申请人陈某女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胡某男经网恋于2017年1月结婚,婚后胡某男常因家庭琐事对陈某女及其父母大打出手,砸烂家中大门等家具。陈某女因不堪忍受家暴,于今年5月22日向青神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某男离婚。诉讼过程中,胡某男在青神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对陈某女纠缠并殴打其父亲,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
7月17日,陈某女向青神县法院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胡某男对陈某女及其家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款,对胡某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将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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