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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眉山日报 2017-08-02 10:07 大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打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城区占道经营。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骑门经营、占道经营;2.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棚伞,临街商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3.取缔严重影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的“以街以路为市”马路市场。

(二)整治城区环境卫生。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各经营业主应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三)整治城区夜市经营。1.城区所有占道经营夜市摊点炉具、操作台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2.无门市取得露天经营行政许可的,统一规范进入规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四)整治城区市容市貌。1.严格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布标横幅广告、三轮车车身广告;2.拆除陈旧、破损户外广告,保持店招店牌整洁;3.临街商铺禁止在门前乱贴乱挂,禁止在行道树、灯杆上悬挂衣物、拖把等。

四、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做到“座商归店、农贸归市、摊点归区、建筑归线、广告归栏、停车归点、垃圾归桶”。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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