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酒后驾车身亡,一同聚餐的朋友未有效阻拦被判赔5.4万元

成都商报 2021-01-25 02:18 大字

29岁的仁寿小伙子杨某与朋友吃自助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将一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

1月24日,记者获悉,四川眉山市仁寿县法院视高法庭已开庭审理了该案,和杨某一起聚餐的两位朋友在明知其已经饮用较多啤酒,甚至可能已达到醉酒程度的情况下,对杨某酒后驾车前往彭山唱歌一事未有效阻拦,反而同行,最终酿成事故,分别承担5%-10%的责任,共同赔偿5.4万元。

小伙酒后驾车撞护栏身亡

同聚餐的两名朋友成被告

2020年5月30日,林某约朋友杨某和秦某一起在仁寿县视高镇吃自助火锅。吃饭过程中,三人均在火锅店拿了啤酒饮用。饭后,三人打算去彭山的KTV唱歌。杨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并搭乘林、秦二人共同前往。当晚10点38分左右,杨某因开车时速过快,且操作不当,车子与马路上金属护栏相撞,杨某当场死亡、林秦二人则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是家中独子,未婚。悲痛的杨某父母将林、秦诉至法庭,认为两人作为聚会召集者、同桌同饮者,明知杨某大量饮酒却不加劝阻,反而结伴出游,对杨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某、秦某共同辩称,这次聚餐是朋友间正常的邀约聚会,大家全程没有劝酒。饭后杨某提议去唱歌,林某还询问过他有没有问题。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判,酒后驾车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法庭判决杨某承担主要责任

朋友未有效阻拦共赔5.4万

法庭认为,林某邀约秦某、杨某聚餐系朋友之间正常的情谊行为,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拼酒、劝酒的行为,邀请、参与喝酒本身与杨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以及酒驾对自身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饮酒过程中却不加以节制,并在已经饮用较多啤酒的情况下,仍驾车并搭乘林、秦前往彭山唱歌,故对事故的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同桌饮酒之人相互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庭认为,本案中,林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共饮者以及饮酒后的同行者,且为三人中喝酒最少的人,理应更清醒和理智。但其在明知杨某已经饮用较多啤酒,甚至可能已达到醉酒程度的情况下,对杨某酒后驾车前往彭山唱歌一事未有效阻拦,反而同行,最终酿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结果。故酌定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3万6千元。同时,秦某作为共饮者,非组织者,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1万8千元。

案件承办法官杨利花特别提醒大家,参加饭局酒局,不要执着于劝酒、拼酒;在同桌人饮酒过量时要出言劝阻,在酒局结束后也要对同桌饮酒人员的安全做出妥善安置,确保饮酒人员的酒后人身安全,尤其是作为饭局酒局的组织者,这种注意义务更重。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宾主尽欢。

钟成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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