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0-09-17 00:37 大字

四川法治报

2020年9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小龙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知民终400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小龙坎火锅店与你、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知民终400号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众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川1402民初3581号原告叶建鸿、胡利均、叶志华诉被告眉山市众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344号胡建兵421023197309180712: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复地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居住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川140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复地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黄龙溪谷二期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胡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案涉商品房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三、被告胡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复地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63201元。四、被告胡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复地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损失763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87号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本院受理原告毛玉莲与被告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毛玉莲装修损失款105071元。二、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毛玉莲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毛玉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原告负担1700元,被告彭山区星艺室内装饰部、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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