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发布公告 部分情形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眉山日报 2020-07-26 06: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林茂春)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近日,彭山区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

《公告》指出,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预告、抵押、变更不动产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此外,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其他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据了解,《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但原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夫妻共有的,如需明确为共有的,可到该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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