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下半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下半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和时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眉山市2019年下半年需完成以下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和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饮料制造152、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和竹、藤家具制造21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聚氯乙烯、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环境治理业772。
上述17个行业需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核发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凡属上述17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均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到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详见附件)。经申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颁证。
二、核发机关
(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属园区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申报排污许可证登记和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有关规定,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7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序号区域范围核发部门名称联系电话1天府新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360509282岷东新区岷东新区管委会380169303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381810864甘眉工业园区眉山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385660775东坡区东坡生态环境局381157226彭山区彭山生态环境局376126217仁寿县仁寿生态环境局362913518洪雅县洪雅生态环境局388777319丹棱县丹棱生态环境局3720863310青神县青神生态环境局38830434
备注: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3816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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