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家族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村霸”支书父子三人为头目 被告人21名
□本报记者 雷卓鸣
聚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乌木、敲诈勒索企业、贪污环境治理经费……实施犯罪多起,一伙以村支书父子三人为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另有兄弟、侄子、干儿子、朋友参与,共21名被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5月10日,这起以任某利为首的家族式“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彭山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任某利是洪雅县花溪镇黄龙村人,曾于1994年殴打派出所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因兄弟姐妹人数多,加之自己具有前科,成为当地“一霸”。2001年以来,他先后担任花溪镇黄龙村主任、村支书,花溪镇唐坝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花溪红旗电站电管站站长等职务,逐渐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其子任某宇、任某依托其父亲的影响力,逐渐做大成势,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孔某某、陈某、李某某等人,发展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花溪镇一带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或在民间借贷中充当“地下执法队”寻衅滋事,或在盗挖乌木业中敲诈勒索,组织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家族式“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中,成员多为亲戚朋友,除父子三人外,还有任某利的兄弟、侄子及其朋友。而任某利则利用“特殊身份”,多次处理违法犯罪的善后事宜,参与其子等人实施的犯罪,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父子三人和手下的“爪牙”成为名副其实的“村霸”。
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利、任某宇、任某等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家族式犯罪集团,任某利系首要分子,任某宇、任某系主要成员,9名被告人系一般成员,另9名被告人分别参与该集团犯罪,分别根据其作用、情节,予以处罚。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利,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大儿子被告人任某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小儿子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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