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生态环境犯罪 守护寿乡绿水青山

眉山日报 2019-04-11 07:19 大字

向岷江河放养鱼苗1万余尾。

本报讯(余若薇 廖文凯 文/图)4月9日9:30分,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被告人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宣判。

经审理查明,彭山区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或3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韩某在2013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次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在彭山区观音镇椿巅村附近的岷江水域捕鱼。

据介绍,本案是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维护岷江河生态,彭山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韩某已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的危害,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在量刑时反复权衡,采取打击与修复并重、惩戒与教育并举的审判模式,即既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要起到修复生态环境的作用,更要实现警示教育的效果。彭山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判决其增殖放流价值3000元的鱼苗以及在彭山区级以上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的公开审理和当庭判决并执行,彰显了彭山区委区政府全力推动生态保护的决心,也充分展示了彭山法院贯彻现代环保理念、创新工作举措,加大针对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压态势。”主审该案的彭山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宣判后,彭山区政府主持召开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现场会,被告人韩某进行公开道歉,并向岷江河放养鱼苗1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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