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关于2018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五月1次、十一月1次。
我区凤鸣镇、彭溪镇、谢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本月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期,具体申报缴纳期限: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至2018年11月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至11月20日。
请各位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上述相关税款,逾期未申报未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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