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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川环法彭环公告字〔2017〕2号

眉山日报 2017-07-25 07:33 大字

眉山市彭山区鑫旺食品厂:

2017年3月8日,我局依法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5号),已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

2017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2号),依法催告你厂履行义务,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2号),限你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厂应当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冉黎

联系电话:028-37622326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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