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川环法彭环公告字〔2017〕2号
眉山市彭山区鑫旺食品厂:
2017年3月8日,我局依法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5号),已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
2017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2号),依法催告你厂履行义务,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2号),限你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厂应当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冉黎
联系电话:028-37622326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新闻推荐
四川经济日报眉山讯(万晓红杨伟记者常坚)以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刘先兵博士为主导的、拥有14项国家发明专利的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日前与成眉新能源新材料园区(原成眉石化园区)正式签约。今...
彭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彭山区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