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剑夫(身份证号440525196811104131):
经查,你(单位)在眉山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29000元(拾贰万玖仟圆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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